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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我们在满心期待疫情能尽早结束,当然也不要忘了这些环保政策标准即将生效。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排污许可证载明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等各要素环境管理要求,实施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一证式”管理。排污许可证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版
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七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十二次会议次修订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9年12月23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体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
要求巢湖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省人民政府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议事协调机制,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
2019年10月22日巴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共53条,坚持城乡共治、城乡融合,科学界定了法规的适用范围,规定了严格的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编制、共享及实施责任,细化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运行维护的主体、模式、方式、内容、应急处置以及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措施。同时,要求对污水处理运行进行全程监管、监督性检测、抽查抽测、在线监测、台账管理、综合考核、信息公开与报送、社会监督等。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12月27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共5章43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大气考核问责、责任分工、政府、企业责任以及公民的义务;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制度。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禁止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挥发性**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
《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29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的新技术、新材料研发应用,推广先进适用的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城市道路在不结冰的情况下推行机械化湿法低尘清扫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对县(区)以及有关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进行考核。
《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30日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坚持源头治理、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化产业、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改造、完善环保设施等措施;建立和完善市、县(区)、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四级监管网格;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
DB33/T1178-2019
2019年10月15日发布,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进、出水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做好污泥处理和污泥处置单元的工艺控制;应对进水泵房、格栅、沉砂池、厌氧池、缺氧池、污泥浓缩池以及污泥脱水机房等主要臭气释放区域进行臭气治理;控制系统数据、信号采集应覆盖生产全过程。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
DB33/T1180-2019
2019年11月5日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要求,餐厨垃圾单独存放、收集和运输;单独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设置给水排水设施和遮雨防晒设施、防止蚊蝇孽生的措施;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每日清洗至少1次;生物质损失率不大于5%,液相油脂脱油率不小于90%,对金属、塑料、包装物等进行再分拣;点名厌氧消化和好氧堆肥两大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工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修订版
HJ 130-2014 代替 HJ 130-2019
增加了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环境管控单元等术语和定义,完善了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术语和定义;总则章节,修改了评价目的相关表述,进一步突出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的要求,将评价流程分为工作流程和技术流程;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章节,增加了分析区域“三线一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章节,强化了结合情景方案开展预测与评价的要求;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章节,明确了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规划方案环境合理性论证要求......
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23日公布,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鼓励、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减排新技术和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生态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单位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暂不具备清洁能源使用条件的区域,推广洁净燃料和高效清洁环保炉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目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特点,通过受益者付费、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加大补偿力度,扩大补偿范围,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场化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20年3月24日起施行——
十一项环境保护标准2019年12月25日印发,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77-2019);《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2019);《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09-2019);《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5-2019);《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HJ 1067-2019);《土壤 粒度的测定 吸液管法和比重计法》(HJ 1068-2019)
2020年3月27日起施行——
山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批准,9月27日发布,自2020年3月27日起施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GB 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
规模大于50 m³/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
规模小于50 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二级标准。
基本控制指标: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应保持稳定运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限值。新建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
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处理设施规模及保护目标,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三级。当受纳水体为黑臭水体时,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受纳水体水质超标的,超标因子的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湖、库等封闭水体时,则要求严格执行一级标准。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2020年3月30日起执行,现有设施则可在《标准》实施两年后执行。
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
湖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3日批准,12月25日发布,自2020年3月31起实施。
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
控制项目: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
根据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控制项目的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话外音:
2020年2月1日,《邯郸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实施。
2019年12月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9日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经营、运行维护和管理。
内容包括: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当预留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提高再生水使用率;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水费标准,未核定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再生水水费;等。
2020年2月1日,环境保护标准《重金属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评价》(GB/T 38224.1-2019 GB/T 38224.2-2019)正式实施。
《重金属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评价 第1部分:程序和方法》(GB/T 38224.1-2019)
《重金属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评价 第2部分:指标体系》(GB/T 38224.2-2019)